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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B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事项做查看。经查看,B稽查局以为A公司涉嫌经过套用别人出口货品信息的方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算计397409.64元,A公司获得虚伪存案单证算计43份,触及已退税额8207277.35元,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决议向A公司追缴已骗得的退税款397409.64元,依据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第七条第(一)项第4意图规则,决议向A公司追缴已退税额8207277.35元。A公司不服,向C税务局请求行政复议。C税务局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B稽查局上述税务处理决议。A公司仍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中,A公司建议B稽查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套用别人出口货品信息骗得出口退税,仅能证明货品的实在货主。该货主称从未与A公司触摸,两公司没有事务来往。套用出口货品信息,需要将货品运送到海关现场报关,不是简略的将货品信息填写入报关单。A公司的材料是经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工厂供给给报关公司,A公司不知道实在货主。B稽查局未举证证明实在货主的材料怎么与A公司对接。更重要的是,B稽查局未公开过其对开增值税发票工厂的查询的终究成果。A公司提交的依据,与存案单证相印证,证明A公司与第三方有资金来往,A公司为存案单证的实在出口商。A公司没有获利39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归纳服务企业出口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则:“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以自营方法出口国内出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品,一起具有以下景象的,可由外贸归纳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则申报退(免)税:(一)出口货品为出产企业自产货品;(二)出产企业已将出口货品销售给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三)出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现已签定出口合同,并约好货品由外贸归纳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交给外贸归纳服务企业;(四)外贸归纳服务企业以自营方法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税务挂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自营或托付出口货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处理工商挂号、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存案挂号,托付出口货品的出产企业。
本案中,A公司向B稽查局提交的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产品购销合同、产品出口备货(出货)告诉书、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告诉书、提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等依据,证明A公司是以自营方法出口、按照自营出口的规则申报退税,则请求退税款的货品即应为该公司一切。B稽查局提交的提单、订舱承认、关于海运提单的查询证明、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组织挂号证、状况阐明、装箱单、商业发票、对账告诉单、关于货柜运送的查询证明、告诉、拖车事务联系单等依据,证明集装箱号为XXXXXX7和XXXXXX80的两个集装箱的出口商为Z公司,Z公司与A公司、X公司、Y公司均无事务来往,A公司也自认该现实,即上述两个集装箱货品的实在货主是Z公司而非A公司。由此可见,A公司申报退税款时使用了其他公司出口货品信息,归于套用别人出口货品信息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得的退税款,并处骗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