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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来源:爱游戏体育    发布时间:2026-01-06 12:28:51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祥政办发〔2025〕18号)要求,现将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散、堆放建筑垃圾到非指定地点,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二)各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垃圾处置需经祥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核准后,由核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运输。

  (三)建筑设计企业、物业公司、装修公司和个人等主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落实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后,运输到临时堆放点进行集中处置,或运往祥云润恒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处置。

  (一)祥云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位于祥云县祥城镇宏发街52号祥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旁(县城生活垃圾中转站内),处置的建筑垃圾范围为各物业公司、装修公司、居民户经过源头分拣后的零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为25元/吨。

  (二)祥云县润恒建筑垃圾处理厂,位于祥云经开区芋头箐祥云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旁),处置的建筑垃圾范围为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由核准运输企业(车辆)运往祥云润恒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处置。处置费用为10元/吨(不含运输费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职能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建筑垃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力度,重点对下列涉建筑垃圾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

  (一)对单位及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欢迎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对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做监督,如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请及时向祥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